消除化学武器
致力于彻底
和可核查的销毁

全世界已一致认为,今天的武器库不能有任何化学武器。禁化武组织及其会员国承诺在禁化武组织核查制度的监督下彻底消除化学武器库存。

宣布

作为履行销毁义务的主要步骤,《化学武器公约》要求缔约国就其现有化学武器、可用于生产此类武器的化学品、材料、设备和设施提交声明。这些声明为禁化武组织提供用于规划检查和核查销毁的基准数据。 这些声明为禁化武组织提供用于规划检查和核查销毁的基准数据。

声明时间表

各缔约国均须在《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30日内 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关于化学武器的声明

与化学武器有关的声明包括关于化学武器、老化学武器和遗留的化学武器、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化学武器研发设施或机构以及镇暴剂的信息。

还必须提交总体销毁计划,其中包括:符合《公约》和执行局决定规定的销毁时限的时间表;将在各化武销毁设施(CWDF)销毁的化学武器的类型和数量清单、成本估算、销毁方法以及可能对国家销毁方案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问题。关于所需信息以及提交销毁计划和报告所需工作的详情,请参阅 《核查附件》第四部分第五部分

在提交初始声明后发现的任何化学武器应按照第四条进行报告。

所有与化学武器有关的声明均提交禁化武组织的声明处进行处理、评价和确认。成员国可以用电子方式通过资料安全交换系统(SIX)或通过禁化武组织的常驻代表以电子表格或硬拷贝形式提交声明。

销毁

缔约国可为其化学武器选择和实施适当的销毁技术,将化学品以本质上不可逆的方式转化为不适合生产化学武器的形式并以不可逆的方式使弹药和其他设备变得无法使用。例如,化学战剂可被中和或焚烧,而未填充的弹药和其他装置可被直接分离。

《公约》还要求缔约国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将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作为最高优先事项。采用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安全和排放法规,不得包括露天焚烧、陆地掩埋或向任何水体倾倒。

销毁技术

已经开发出用于销毁组装一元化学武器(例如炮弹、迫击炮、航空炸弹、火箭、火箭弹头、喷气罐)、散装化学武器战剂、二元弹药和回收的化学武器弹药的化学武器销毁技术。

这些技术可分为两大类:

  • 带有废气处理系统的高温销毁技术,如等离子体裂解、焚烧 和爆炸 chambers
  • 低温销毁技术,如 中和(即使用中和剂或洗消液,如单乙醇胺、RD-4M或氢氧化钠水溶液)和 水解,然后 对所得副产物(即流出物、反应物质或水解产物)进行二次处理,如沥青化(密封),生物降解 或超临界水氧化, ,然后再根据国家监管规定进行最终处置。

还需对产生的含有 附表2b化学品的反应物质进行后期处理,可通过焚烧、生物处理或超临界水氧化完成。

核查销毁

提供关于销毁结果的信心

会员国开展的所有销毁活动都必须在禁化武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核查活动的目标是确认化学武器已被彻底销毁,使缔约国对作为整体的销毁过程和设施的彻底性有信心,并确保不转移化学武器。

技术秘书处雇用了一组各具专长的化学品非军事化检查专家, 他们能畅通无阻地进入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和化学武器销毁设施的所有部分。这些专家负责清点剩余库存,并根据设施协定和商定的核查计划监测和核实销毁作业的完成情况。

非军事化作业会持续受到禁化武组织核查员的监督,直到销毁结束。核查员始终在销毁设施现场,并通过闭路电视、过程咨询屏幕等现场仪器对活动进行监督。核查员还审查他们认为与核查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完成以后,缔约国即在销毁过程完成后30日内证明所有已声明的化学武器已被销毁。作为回应,技术秘书处报告完成销毁指定数量的化学武器,确认缔约国的声明。

老化学武器

老化学武器(老化武)必须符合关于生产日期和物理条件的具体标准,才能确认其符合老化学武器的定义。与高度安全并得到安全保护的库存化学武器一样,这包括射弹、火箭、迫击炮、炸弹、地雷/喷射分散装置和喷气罐。1946年以前制造的化学武器使用的化学填充物种类要多得多,其中包括芥子气、光气、塔崩、氰化氢、二苯基氯胂、氯或氯化锡等填充物。

遗留的化学武器

遗留的化学武器(遗弃化武)是指1925年1月1日以后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而遗留在另一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一经声明,将核实遗留的化学武器的来源,并将确定有关遗留和遗留国身份的证据。遗留的缔约国有责任为销毁这些物品提供一切资源,而领土缔约国则必须提供适当的合作。

对会员国来说,老化学武器和遗留的化学武器的回收和销毁特别困难,因为化学武器经常与其他类型的危险弹药混在一起。 爆炸性部件和安全性部件的退化使接近和接触这些物品变得非常危险。

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是所有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之一。根据《公约》,缔约国在化学武器的运输、取样和储存以及销毁作业期间必须保持公众安全和保护环境的最高标准。

关切

  • 1985年以前在海上倾倒或在1977年以前被掩埋的化学武器的退化可能造成土地和水污染。虽然《公约》不适用于此类弹药(第四条,第17款),但由此类弹药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意味着可能需要对其进行回收和处置。
  • 半个多世纪以来储存的化学战剂和弹药的退化和老化。从储存区到销毁设施,对弹药和容器的处理和运输必须遵守最严格的安全措施,以防出现化学战剂的意外释放。
  • 还存在与正常销毁操作有关的固有风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销毁设施内的物理控制保护措施(合适的设计和设备)大大降低了这些风险。公众日益关注有关直接暴露于战剂,以及长期暴露于低剂量战剂、处置和降解产品所涉及的风险问题

环境标准

履行这些义务所遵循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环境标准。这些国家标准被宣布为拥有国提交给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的总体销毁计划的一部分。

此外,还要求缔约国在设施开始运行前为每个化学武器销毁设施取得必要的环境许可证。禁化武组织的核查措施目的不是评价国家标准或监测对国家标准的遵守情况。缔约国仍然有责任监督遵守情况。但是,预计国家标准的宣布将有助于缔约国在任何涉及化学武器的行动期间履行保护邻近人口、核查人员和环境的义务。

销毁方法

每个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如何销毁其化学武器,但严禁使用海上倾倒、陆地掩埋和露天焚烧等具有巨大生态影响的销毁方法。

选择的销毁技术应尽量减少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释放化学战剂的风险,并将相关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采用的销毁方法应达到适当的安全和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