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
指称使用化学武器情况下的调查

A. 总则

  1. 根据第九或第十条对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的情事或指称的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的情事所作的调查应按照本附件和总干事将制定的详细程序进行。
  2. 下列进一步规定涉及指称使用化学武器情况下所需的具体程序。

B. 视察前的活动

关于调查的请求

  1. 提交总干事的关于对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的情事进行调查的请求中应尽可能列明以下资料:
    1. 其领土上被指称发生使用化学武器情事的缔约国;
    2. 入境点或其他提议的安全进入路线;
    3. 被指称发生使用化学武器情事的区域的位置和特点;
    4. 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的时间;
    5. 据信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类型;
    6. 指称的使用的程度;
    7. 可能的有毒化学品的特性;
    8. 对人、动物和植物的影响;
    9. 提供具体援助的请求,如果适用的话。
  1. 请求进行调查的缔约国可随时提交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通知

  1. 总干事应立即向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复文确认收到请求,并告知执行理事会和所有缔约国。
  2. 适当时,总干事应通知根据请求需在其领土上进行调查的缔约国,如果调查期间需经过其他缔约国的领土,总干事也应通知这些缔约国。

视察组的指派

  1. 总干事应编制一份在调查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情事时可能需要其特定专长的合格专家的名单,并随时加以更新。此一名单应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30天及每次更新后30天以书面方式送交每一缔约国。除非一缔约国至迟于收到此一名单后30天以书面方式宣布不予接受,否则名单所列的任何合格专家均应视为获得指派。
  2. 总干事应考虑到特定请求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质,从已为质疑性视察指派的视察员和视察助理中选出视察组组长和成员。此外,如果总干事认为已指派的视察员不具备适当进行特定视察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可从合格专家名单中选出视察组成员。
  3. 总干事在向视察组介绍情况时,也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或任何其他来源所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以确保视察能以最迅速有效的方式进行。

视察组的派出

  1. 总干事应在收到关于对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情事进行调查的请求后,立即与有关缔约国联系,请求和确定使视察组得到安全接待的安排。
  2. 总干事应尽早派出视察组,同时应考虑到视察组的安全。
  3. 如果在收到请求后24小时内未派出视察组,总干事应将迟延的原因告知执行理事会和有关缔约国。

情况介绍

  1. 视察组应有权在抵达后和在进行视察的任何时间请被视察缔约国代表介绍情况。
  2. 视察开始前,视察组应制定一项视察计划,该计划除其他外应作为后勤和安全安排的依据。需要时,应修订该视察计划。

C. 视察的进行

察看权

  1. 视察组应有权察看可能受指称的化学武器使用影响的任何和一切区域。视察组还应有权察看医院、难民营和其认为与有效调查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情事有关的其他地点。关于此一察看权,视察组应与被视察缔约国进行协商。

采样

  1. 视察组应有权收集其认为必要的类型和数量的样品。如果视察组认为有此必要并且提出请求,被视察缔约国应在视察员或视察助理的监督下协助收集样品。被视察缔约国还应允许在与指称的使用地点相邻的区域和视察组要求的其他区域收集对照样品并给予合作。
  2. 对调查指称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样品包括有毒化学品、弹药和装置、弹药和装置的残余物、环境样品(空气、土壤、植物、水、雪,等等)以及取自人或动物的生物化学样品(血液、尿液、排泄物、组织,等等)。
  3. 如果无法取得复样而且分析是在现场外的实验室进行,若缔约国提出要求,任何剩余样品均应在分析完成后归还缔约国。

视察现场的延伸

  1. 如果视察组在视察期间认为有必要将调查范围延伸至某一相邻缔约国,总干事应将进入该缔约国领土的需要告知该缔约国,并请求和确定使视察组得到安全接待的安排。

视察期的延长

  1. 如果视察组认为无法安全进入与调查有关的特定区域,应立即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必要时应延长视察期,直到能安全进入及视察组完成任务为止。

询问

  1. 视察组应有权询问并检查可能受指称的化学武器使用影响的人。视察组还应有权询问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情事的目击者和医护人员和治疗过或接触过可能受指称的化学武器使用影响的人的其他人员。如有病历,视察组应可调阅,并可酌情参加可能受指称的化学武器使用影响的人的尸体解剖。

D. 报告

程序

  1. 视察组应至迟于抵达被视察缔约国领土后24小时向总干事发送一份情况报告。在整个调查期间,视情况需要还应发送进度报告。
  2. 视察组应至迟于返回其主要工作地点后72小时向总干事提交一份初步报告。最后报告应至迟于返回其主要工作地点后30天提交总干事。总干事应立即将初步报告和最后报告转交执行理事会和所有缔约国。

内容

  1. 情况报告应说明任何迫切需要的协助和任何其他有关情况。进度报告应说明调查过程中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协助。
  2. 最后报告应总结视察的实情调查结果,尤其应针对请求中提到的指称的使用作出说明。此外,一份关于指称的使用的调查报告应叙述调查过程,依序说明各阶段情况,并特别提及:
    1. 采样和进行现场分析的地点和时间;以及
    2. 佐证,诸如询问记录、体检和科学分析结果,以及视察组所查阅的文件。
  1. 如果视察组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在实验室分析采集的样品时鉴定出任何杂质或其他物质或通过其他途径而收集到任何可用于识别所使用的任何化学武器的来源的资料,此种资料应列入报告。

E. 非本公约缔约国

  1. 如果指称的使用化学武器情事涉及一非本公约缔约国或发生在不受一缔约国控制的领土内,本组织应与联合国秘书长密切合作。如果提出请求,本组织应将其资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