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

  1. 为本条的目的,“援助”是指对防备化学武器进行协调并向缔约国提供这种防护,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检测设备和警报系统;防护设备;净化设备和净化剂;医用解毒剂和治疗;以及关于任何此种防护措施的咨询意见。
  2.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害任何缔约国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从事研究、发展、生产、获取、转让或使用化学武器防护手段的权利。
  3. 每一缔约国承诺促进并应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地交换与化学武器防护手段有关的设备、材料以及科学和技术资料。
  4. 为了提高与防护性目的有关的国家方案的透明度,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大会根据第八条第21款(i)项将予审议和核准的程序,每年向技术秘书处提供关于其方案的资料。
  5. 技术秘书处应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80天建立并维持一个数据库,其中存有可方便获得的关于各种化学武器防备手段的资料以及各缔约国可能提供的此种资料,以供任何提出请求的缔约国使用。

    技术秘书处还应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经一缔约国请求,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并协助该缔约国确定如何执行其发展和改进化学武器防备能力的方案。

  6.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害缔约国请求和提供双边援助并与其他缔约国就紧急获得援助缔结个别协定的权利。
  7. 每一缔约国承诺通过本组织提供援助,并为此目的而自行决定采取下列各项措施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措施:
    1. 为大会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建立的自愿援助基金提供捐款;
    2. 与本组织缔结关于根据要求提供援助的协定,并尽可能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80天缔结此种协定;
    3. 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80天宣布它可为响应本组织的呼吁而提供何种援助。但是,一缔约国日后若不能提供其所宣布的援助,则仍有义务按照本款提供援助。
  8. 每一缔约国有权请求并根据第9、第10和第11款规定的程序得到援助和对使用或威胁使用化学武器的防备,如果它认为:
    1. 已经对其使用了化学武器;
    2. 已经作为一种作战方法对其使用了控暴剂;或
    3. 它面临任何国家进行本公约第一条禁止缔约国进行的行动或活动的威胁。
  9. 应将此一请求连同作为根据的有关资料提交总干事,总干事应立即将此一请求转交执行理事会和所有缔约国。总干事应将请求即时送交已根据第7款(b)和(c)项表示愿意至迟于收到请求后12小时在使用化学武器或使用控暴剂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情况下向有关缔约国提供紧急援助或在严重威胁使用化学武器或严重威胁使用控暴剂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情况下向有关缔约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各缔约国。总干事应至迟于收到请求后24小时开始进行调查,以便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提供基础。总干事应在72小时内完成调查,然后向执行理事会提出报告。如果完成调查需要更多的时间,应在同一时限内提出一份临时报告。进行调查所需要的额外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但此一时间可逐次延长,每次不得超过72小时。每次延长期结束时,应向执行理事会提出报告。调查应视情况并根据请求和请求所附资料确立与请求有关的事实以及所需补充性援助和防护的类型和范围。
  10. 执行理事会应至迟于收到调查报告后24小时举行会议审议有关情况,并应在随后24小时内就是否指示技术秘书处提供补充性援助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技术秘书处应立即将调查报告和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转交所有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如果执行理事会如此决定,总干事应立即提供援助。为此目的,总干事可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其他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提供援助。
  11. 如果从正在进行的调查或从其他可靠来源得到的资料充分证明有人因化学武器的使用而受害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则总干事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并应采取紧急援助措施,使用大会供总干事用于应急的资源。总干事应将根据本款采取的行动随时告知执行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