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执行措施

一般承诺

  1. 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它应:
    1. 禁止其领土上任何地方或国际法承认在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进行的任何活动,包括针对此种活动制定刑事立法;
    2. 不准在其控制下的任何地方进行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进行的任何活动;并
    3. 依照国际法扩大其根据(a)项制定的刑事立法的范围,使此一立法适用于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在任何地方进行的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进行的任何活动。
  2. 每一缔约国应同其他缔约国合作并提供适当形式的法律协助,以便利履行第1款下的义务。
  3. 每一缔约国于履行其在本公约下承担的义务时,应最优先地确保人民安全和保护环境,并应在这方面酌情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

缔约国与本组织的关系

  1. 为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每一缔约国应指定或设立一个国家主管部门,作为本国与本组织和其他缔约国进行有效联络的中心。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时将其国家主管部门告知本组织。
  2. 每一缔约国应将其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告知本组织。
  3. 每一缔约国应将其以机密方式从本组织收到的与执行本公约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机密特别处理。它应只在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处理这些资料和数据,并遵守保密附件中载明的规定。
  4. 每一缔约国承诺在本组织行使其所有职能时给予合作,特别是向技术秘书处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