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般义务

  1.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

    1. 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
    2. 使用化学武器;
    3. 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
    4. 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
  2. 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
  3. 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
  4. 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5. 每一缔约国承诺不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