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定义和标准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

    1. 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预定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者除外,只要种类和数量符合此种目的;
    2. 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而释放出的(a)项所指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的弹药和装置;
    3. 经专门设计其用途与本款(b)项所指弹药和装置的使用直接有关的任何设备。
  2. “有毒化学品”是指:

    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而能够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其中包括所有这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其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生产出来。

    (为执行本公约的目的,订明适用核查措施的有毒化学品列于关于化学品的附件所载的各附表中。)

  3. “前体”是指:

    在以无论何种方法生产一有毒化学品的任何阶段参与此一生产过程的任何化学反应物。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任何关键组分。

    (为执行本公约的目的,订明适用核查措施的前体列于关于化学品的附件所载的各附表中。)

  4. “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关键组分”(下称“关键组分”)是指:

    在决定最终产品的毒性上起最重要作用而且与二元或多元系统中的其他化学品迅快发生反应的前体。

  5. “老化学武器”是指:

    1. 1925年以前生产的化学武器;或
    2. 1925年至1946年期间生产的已老化到不再能用作化学武器的化学武器。
  6. “遗留的化学武器”是指:

    1925年1月1日以后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而遗留在另一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包括老化学武器。

  7. “控暴剂”是指:

    未列于一附表中、可在人体内迅快产生感觉刺激或失能生理效应而此种刺激或效应在停止接触后不久即消失的任何化学品。

  8.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1. 是指: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为以下目的而设计、建造或使用的任何设备以及置有此种设备的任何建筑:

      1. 作为化学品生产阶段(“最终技术阶段”)的一部分,在设备运转时,流转的物料中含有:

        1. (一)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附表1所列的任何化学品;或
        2. (二) 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在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在一缔约国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无需每年使用1吨以上但可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的任何其他化学品;
      2. 用以装填化学武器,除其他外,包括:将附表1所列化学品填入弹药、装置或散装储存容器;将化学品填入构成组装二元弹药和装置的一部分的容器或将化学品填入构成组装一元弹药和装置的一部分的化学次级弹药;以及将容器和化学次级弹药装入有关的弹药和装置;
    2. 不指:

      1. 合成(a)项(1)目所指化学品的生产能力低于1吨的任何设施;
      2. 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活动时不可避免地附带生产出或曾经附带生产出(a)项(1)目所指的一种化学品的任何设施,但该化学品不得超过全部产品的3%,而且该设施须加以宣布并根据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下称“核查附件”)接受视察;或
      3. 核查附件第六部分中提到的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生产附表1所列化学品的单一小规模设施。
  9. “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是指:

    1. 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
    2. 防护性目的,即与有毒化学品防护和化学武器防护直接有关的目的;
    3. 与化学武器的使用无关而且不依赖化学品毒性的使用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军事目的;
    4. 执法目的,包括国内控暴。
  10. “生产能力”是指:

    有关设施以实际使用的技术工序或在工序尚未运转的情况下以计划使用的技术工序每年能够制造出来的某一种化学品的数量。此一能力应视为等于标定能力,如果标定能力不明,则等于设计能力。标定能力是指通过一次或一次以上试运转证明的生产设施在使产量达到最大的最佳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数量。设计能力是指理论计算出来的相应产量。

  11. “本组织”是指根据本公约第八条建立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12. 为第六条的目的:
    1. “生产”一种化学品是指通过化学反应而生成此种化学品;
    2. “加工”一种化学品是指一种化学品不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品的物理过程,例如配制、萃取和提纯;
    3. “消耗”一种化学品是指一种化学品通过化学反应而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