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济和技术发展

  1. 执行本公约各条款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以及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生产、加工或使用化学品方面的科学和技术资料以及化学品和设备的国际交流。
  2. 在不违反本公约条款和不妨害国际法的原则和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各缔约国应:
    1. 有权单独或集体用化学品从事研究以及发展、生产、获取、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品;
    2. 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的与化学的发展和应用有关的化学品、设备及科学和技术资料的尽可能充分的交流;
    3. 相互间不保留任何违反在本公约下承担的义务而且会限制或妨碍为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进行贸易以及发展和增进化学领域科学和技术知识的限制,包括不保留任何国际协定中规定的此种限制;
    4. 不利用本公约作为理由来实行任何并非本公约所规定或准许的措施,也不利用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以图实现某种与本公约不相符合的目的;
    5. 承诺审查其本国在化学品贸易领域的现行规章,使其符合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