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期限和退出

  1. 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
  2. 每一缔约国在行使其国家主权时若断定与本公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本国的最高利益,应有权退出本公约。退出应提前90天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执行理事会、保存人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此种通知书中应对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加以说明。
  3. 一缔约国退出本公约不应在任何意义上影响各国继续履行其在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特别是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下所承担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