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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学武器公约》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有效文本

《化学武器公约》

  • 序言
  • 条款
    • 第一条 一般义务
    • 第二条 定义和标准
    • 第三条 宣布
    • 第四条 化学武器
    • 第五条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 第六条 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
    • 第七条 国家执行措施
    • 第八条 组织
    • 第九条 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
    • 第十条 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
    • 第十一条 经济和技术发展
    • 第十二条 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
    •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 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 第十五条 修正
    • 第十六条 期限和退出
    • 第十七条 附件的地位
    • 第十八条 签署
    • 第十九条 批准
    • 第二十条 加入
    • 第二十一条 生效
    • 第二十二条 保留
    • 第二十三条 保存人
    • 第二十四条 有效文本
  •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 核查附件
  • 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
  • 下载《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为此,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订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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