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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学武器公约》
  • 条款
  •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化学武器公约》

  • 序言
  • 条款
    • 第一条 一般义务
    • 第二条 定义和标准
    • 第三条 宣布
    • 第四条 化学武器
    • 第五条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 第六条 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
    • 第七条 国家执行措施
    • 第八条 组织
    • 第九条 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
    • 第十条 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
    • 第十一条 经济和技术发展
    • 第十二条 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
    •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 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 第十五条 修正
    • 第十六条 期限和退出
    • 第十七条 附件的地位
    • 第十八条 签署
    • 第十九条 批准
    • 第二十条 加入
    • 第二十一条 生效
    • 第二十二条 保留
    • 第二十三条 保存人
    • 第二十四条 有效文本
  •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 核查附件
  • 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
  • 下载《公约》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意义上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在1925年6月17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和1972年4月10日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签订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下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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