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议员在防止化武扩散上的作用

议会和国家履约

议会能够在履行《公约》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审议和批准综合国家立法,使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和有效地履行《公约》条款。议会也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家层面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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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化武扩散;如何防止获取化武前体

全面实施《公约》是实现国家安全及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基本要求。全面和有效地实施《公约》将使缔约国能够切实预防和阻止化学武器造成人身伤亡和群体事件。

尽管禁化武组织不是一个反恐怖主义的机构,但《公约》包含的很多要素都有助于国际社会反对化学恐怖主义的斗争。

《公约》对预防化学恐怖主义的贡献也得到联合国的认可。200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540号决议,规定各国不得向企图获取、制造、拥有、运输或转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非国家行为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1540号决议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具约束力。无论是否为禁化武组织成员,都有义务颁布和执行必要的国内控制措施以防恐怖分子获取此类武器或其前体。

2006年,联合国通过全球反恐战略。这项战略鼓励禁化武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继续努力,帮助各国进行能力建设,阻止恐怖分子获取化学材料,确保相关设施的安全,并有效应对遭受此类材料攻击的事件。 禁化武组织能够为打击化学恐怖主义提供专业知识,确保企图使用化学武器的人(包括恐怖分子)没有任何藏身之地。

  • 申报相关工业活动;
  • 制定立法监视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和贸易;
  • 限制对一些化学品的接触,只有禁化武组织成员国才能获取;
  • 建立行政监管能力,检测和追查违禁行为;
  • 制定立法使违禁构成严重犯罪,并使之能够被起诉和处罚,
  • 建立民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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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员核对清单

立法者审视这份清单时会发现,取决于缔约国的法律体系,《公约》可能影响到多方面的法律,例如宪法、民事和军事法规、刑法、海关、移民和行政法、民事和刑事程序等。

《公约》第七条第1款要求的措施

  • 禁止:
    • 发展、生产、获取、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或向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化学武器
    • 使用化学武器
    • 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军事准备
    • 以任何方式帮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公约》禁止从事的活动
    • 将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
    • 在缔约国领土之外生产、获取、保有或使用附表1化学品或转让此类化学品用于《核查附件》第六部分(A)(2)(a)-(d)之外的目的
    • 再转让附表1化学品
    • 在根据《核查附件》第六部分(B)(5)和(B)(5 bis)建立的机制之外转让附表1化学品
    • 在根据《核查附件》第六部分(C)建立的机制之外生产附表1化学品
    • 向非缔约国转让或从非缔约接收附表2化学品
    • 在未收到由非缔约国政府出具的最终用户证明的情况下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3化学品
  • 惩处条款
  • 对本国国民(自然人)的域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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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需的措施

  • 化学武器的定义
  • 有毒化学品的定义
  • 《公约》不加禁止目的的定义
  • 对其他缔约国进行法律援助的安排
  • 指定或设立国家主管部门
  • 自然人和法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必要信息以便向禁化武组织作宣布和通知,此为强制义务
    • 附表化学品和设施的初始宣布
    • 附表化学品和设施的年度宣布
  • 附表化学品机制
    • 附表1化学品生产和使用条例
    • 附表2化学品宣布标准(阈值,低浓度混合物)
    • 附表3的宣布标准(阈值,低浓度混合物)
    • 进出口控制
  • 企业执照
  • 设施准入
  • 对禁化武组织视察员、代表和职员特权和豁免的尊重
  • 保密信息的保护
  • 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执法权力
  • 每年提交国家防护方案资料
  • 《公约》的优先地位
  • 赔偿责任
  • 允许视察(以及惩处干扰视察和提供假信息的行为)

对现行立法和条例进行审核以使其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一致

  • 承认禁化武组织代表和职员包括视察组的法定资格、特权和豁免权
  • 向每个视察员、视察助理提供多次出/入/过境签证(至少两年有效)
  • 视察设备的入出境
  • 使用视察设备
  • 保管和转运样品
  • 非定班飞机的外交放行号码
  • 化学品贸易
  • 拨出资金向禁化武组织支付分摊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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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立法时,以及每一次立法修改和补充立法时:

  • 将履约立法和行政措施通知禁化武组织
  • 提供国家履约立法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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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三、四、五条的义务(涉及缔约国履行化武销毁或化武生产设施销毁或改装的活动):

  • 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包括存储和销毁场址的安全
  • 化武、化武生产设施以及化武存储设施的宣布
  • 接受视察(以及对干扰视察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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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违反《公约》条款的行为

禁化武组织追求全面有效地实施《公约》,确保危险材料仅用于合法用途。相关国家法律下的起诉项目应明确对个人使用化学武器的企图保持警惕和随时准备制止此种行为的必要性。

媒体报道的实际起诉案例

  • 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攻击事件,导致12人死亡,数百人受伤:数名奥姆真理教成员被起诉。
  • 2001年土耳其5人因藏有15罐芥子气而被逮捕,并以走私化学品和非法持有武器而被起诉。
  • 2002年意大利米兰,3名与盖达组织有联系的突尼斯人因企图获取有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以制造恐怖主义活动而被逮捕和起诉。
  • 2002年英国,一个叫苏格兰民族解放军的分裂组织向多个政治目标,包括英国首相布莱尔的夫人,邮寄了16包腐蚀性苏打。
  • 2002年美国,一个叫约瑟夫.科纳帕卡的男子被判处23年监禁,罪名包括拥有并放置化学武器(装有氰化物的罐子)于芝加哥地铁隧道。
  • 2002年墨西哥,一辆载有76罐氰化钠的卡车被劫持。
  • 2003年英国,7人因被怀疑制造篦麻毒素而被捕,被指控违反化学武器法和恐怖主义法。
  • 2003年,美国以生产蓖麻毒素(附表1化学品)起诉了一名位于斯波凯恩的前童子军队长,另有一名大学教授因储存和拥有化武(氰化钾)而被捕。
  • 2004年法国, 15人因被怀疑准备使用化学武器攻击巴黎地铁和法国境内及其他欧洲城市的俄罗斯目标而受调查。一间备用主卧里发生用咖啡磨制作蓖麻毒素、在报纸上晾干、粉末装入尼维亚罐子的事件。部分罐子后来在英国被发现,至少有一个罐子至今下落不明。
  • 2004年,意大利警方在调查当年3月11日发生的马德里火车爆炸案过程中,从两个恐怖分子的电话录音中获知,一名妇女正在准备使用化学品攻击美国。意大利检察官将录音带的文字记录交给了美国当局。
  • 2004年4月约旦,盖达组织成员企图驾驶装有2万吨炸药的卡车冲击约旦总理办公室、情报部和美国驻约旦使馆,未遂。爆炸物中混有71种化学品如水泡剂、神经毒气、窒息剂等,如袭击得手,估计受害者将达8万人。
  • 2004年墨西哥和西班牙:在调查一起涉及6名西班牙人和3名墨西哥人的引渡案件中,在墨西哥一幢房子里发现了如何制造化学武器的信息。西班牙指称 “埃塔”组织卷入了该案。
  • 2004年英国:5人在伦敦一所公寓内制造化学武器蓖麻毒素而被起诉。其中一人于2005年被判犯有投毒罪。
  • 2004年4月,英国警方制止了一起使用四氧化锇进行毒气攻击的恐怖袭击事件。
  • 2004年5月,美国两名妇女因企图使用蓖麻毒素杀害其中一人的丈夫以获取保险而被逮捕,被指控企图谋杀,以及生产、拥有、转运化学武器。另有3人因贮存化武和轻武器而服罪,其中包括发现了800克高纯氰化钠。如果同酸混在一起,可制造出使上万人丧生的炸弹。
  • 2004年6月美国:华盛顿特区发生多起事故:一枚氯气炸弹被扔进一家酒馆,一枚被放入邮筒,多枚不明化学炸弹被扔入一个居民区和一所学校的马路上。所有事件均符合化武的立法定义,酒馆炸弹案还被依据2001年反恐法进行调查(5人以上受害)。
  • 2005年美国:一名22岁的男子因拥有蓖麻毒素和武器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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