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大会

成员和职能

缔约国大会是由禁化武组织所有成员组成的全体性机构。它是“本组织的主要机构”,拥有监督《公约》执行及为促进《公约》宗旨和目标而采取行动的所有权力。为此,大会可对《公约》范围内的所有问题、事项或议题做出建议和决定。大会监督执理会和技秘处的活动,并可根据《公约》的规定就职能的行使向两者发布准则。《公约》第八条第21款列出了大会应开展的具体活动,其中包括: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遵约;方案和预算及缔约国应缴费用的比额表做出决定;核准禁化武组织年度报告;选举执理会成员;任命总干事;促进和平目的化学领域的国际合作;审议科学技术发展对《公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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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会的常会

除非大会另有决定,一般每年举行一届常会。禁化武组织成立后的第一年内,为给迅速有效执行《公约》要求提供必要决策,大会召开了两届常会。从此至今,大会每年召开一届例行常会。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的常会应在海牙举行。 除成员国外,某些类别的观察员可根据议事规则列席大会会议。这些观察员包括公约签署国、非签署国、联合国秘书长或其代表、专门机构代表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以及受到邀请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但观察员无表决权,且其与会的条件和程度不尽相同。

大会的例行会议提供了对禁化武组织政策和方案及执理会、缔约国和总干事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等进行广泛辩论的平台。尤其是,大会对《公约》履行状况的审议对缔约国来说是一种宝贵的机会,可以在执理会和总干事提出的文件与报告的基础上,发现履约中的问题,并提请其他缔约国注意遵约方.面的任何问题。

如下情况下可召集缔约国大会特别会议:大会作出此种决定;执理会提出请求;任何成员提出请求并得到三分之一成员的支持(第八条第12款)。此外,大会应至迟于《公约》生效起满5年和满10年后1年,以及在该期间内可能议定的其他时间,召开特别会议。其后每隔五年,大会应召集同样目的会议(第八条第22款)。第二届审议大会于2008年4月7日至18日举行。第一次审议大会于2003年4月28日至5月9日举行。最后,如一缔约国存在任何未遵约的疑问或关切、而执行理事会未能在提出澄清请求后60天内予以消除,或者它认为它的疑问需要紧急审议,则在保留质疑视察请求权的同时,可请求大会召开特别会议(第十条第7款)。若该请求得到三分之一大会成员的支持, 特别会议应予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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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

本组织过半数成员构成大会法定人数。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对程序性问题,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若无法达成协商一致,大会主席应将表决推迟24小时,并在此期间尽力促成协商一致。若在24小时结束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大会可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若对某一问题是否属于实质性问题有争议,该问题应作为实质性问题处理,除非大会对此另有决定。至今,绝大多数大会决定都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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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机构

《公约》要求大会建立以下两个附属机构:解决保密关争端委员会( “保密委员会”)和科学咨询委员会。

除上述两个《公约》授权的附属机构外,大会可根据其行使职责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第八条,第21款(f)项)。在此授权基础上,大会设立了数个委员会。

根据议事规则,每届大会常会任命一个总务委员会,处理诸如大会临时议程、增列议题的请求、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任务分工等行政性或组织性事务。

每届常会,大会还要选举大会主席和全体委员会主席。对于大会认为作决定时机尚未成熟、需与会成员进一步磋商和讨论的议题,应通过全体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进行讨论。若全体委员会能在大会期间解决这些未决问题,则应向大会提出行动建议。在禁化武组织创立后第一年,全体委员会曾在大会休会期间继续推动解决未决问题。但在1999年,大会将这些全体委员会职权内的未决问题交由执理会成立的向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工作组来解决。因此,尽管全体委员会在大会常会期间的角色并未改变,但其在大会休会期间解决大会未决问题的功能因此终结。这方面的职责逐渐由执理会来承担,所有成员国均可参与执理会在这方面的磋商。

此外,每届大会之初都会在大会主席的提议下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全权证书委员会由10个成员组成,其职能是检查参加大会的所有代表的全权证书。在该委员会对与会代表的全权证书作出决定之前,与会代表可暂时参加会议。与会代表的资格如有禁化武组织其他成员提出异议,在全权证书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大会就所提异议作出决定以前,应暂准出席,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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