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武裁军概况
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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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此一出版物里采用的图例和表述手法绝不代表禁化武组织方面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城市或其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或对其划定边界或疆土的任何意见。
ISBN 90-9011772-5
版权所有© OPCW 2003
2003年7月第四版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媒介和公共事务处与哈佛-萨塞克斯生化武器军备和军备限制方案联合制作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2517 JR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电话:+31 70 416 3300
传真:+31 70 306 3535
前言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于2003年4月29日迎来了《化学武器公约》生效的六周年。《公约》是第一部规定了以独立、严格、普遍适用的核查制度在其确立的时间范围内消除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多边裁军协定。除此之外,通过实行一种非歧视性的、全面、独立和严格的核查制度以监控双重用途化学品不被转用,《公约》还要做到确保不再出现新的化学武器。
禁化武组织的授权任务十分清楚明确:它要监督所有宣布的化学武器的彻底销毁,监督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停止活动及随后的销毁或改装,它要对双重用途化学品的生产、及某些情况下其加工和消耗进行视察,还要接收有关这些化学品转让的宣布以确保其使用完全是为了和平目的。这是一套包罗万象又错综复杂的制度,这册经过修订的化武裁军概况第四版就是为了对这套制度作一个扼要的详细说明。
致力于这项事业的有153个缔约国,代表了全世界98%以上的化学工业和90%以上的人口,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一项共同的鲜明目标:永远禁止把化学品用作武器。有毒化学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它就不可能有现代工业和医学。《公约》所作的,是界定并捕捉那些不再允许的活动,同时让和平目的方面的化学得以开展。这部简明文本也对《公约》的演进及其实施作了介绍。
本组织在头六年里的成就是多方面的,成员的迅速增长是其中非同小可的一项。过去六年里,大约平均每个月都有一个新的成员国参加《公约》。本组织对800多万件弹药以及散装战剂作了清点并对其未被转用作了核实;在这些弹药中22%以上已经在禁化武组织的监测下得到销毁。一共有7万公吨随时可用作武器且杀伤力极高的化武战剂被予以封存。在这些战剂中,11%以上已经被证实销毁。三分之二的前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已经被销毁或改装。此外,本组织作为例常活动向化学工业设施派出视察员。
禁化武组织还制定了一些方案在缔约国一旦受到化学武器攻击或威胁的时候向它们提供援助和防护。本组织也努力推动和平利用化学领域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技术发展。
第一届审议大会刚刚对我们迄今的进展作了评估并为我们制定了今后五年的路线。禁化武组织对我们的集体安全仍然具有高度的重要意义,在《公约》生效之时如此,在目前它对全球反恐斗争贡献重要力量的时候更是如此。
这本小册子是对《公约》及本组织工作的一个介绍,我希望它将有助于增进对化武裁军必要性的认识,使我们能够早日迎来一个没有这种可恶武器的世界。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
总干事罗赫略·菲尔特
2003年7月
1. 导言
简史 – 条约
简史 – 化学武器的使用
简介 – 化学武器
2. 化武裁军史
化学武器:使用和禁止化武的重大事件
3. 化武公约和禁化武组织
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4. 制度的实施
缔约国的责任
销毁/改装
不扩散
禁化武组织的核查
履约支助
立法援助
国际合作
援助和防护
普遍性
5. 词汇
条约简史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称《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个仪式上开放签署 — 两天之内即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四年之后,《公约》于1997年4月生效,当时有87个缔约国 — 触发《公约》生效的180天倒计时的先决条件是至少要有65个国家批准《公约》,这一条件是在1996年11月实现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约》已有153个缔约国,并且有了一个羽翼丰满的履约组织 —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曾经就《公约》进行了将近20年的谈判。当时各国参加谈判是为了谋求达成一项国际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并确保在全球范围内销除化学武器。这一目标的确已经达到了。
《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对销毁这类武器进行国际核查的多边条约。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边框架内谈成的裁军条约,从而提高了透明度并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公约》在谈判中还有世界各地化学工业的积极参与,确保了工业界与《化武公约》的工业核查制度不断保持合作。《公约》规定了要对工业设施进行视察,以确保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完全是为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总之,这部条约的产生是国际社会的胜利,它将对世界范围内化学武器的销毁进行核查并且确保化学武器及其制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学品不再扩散。《公约》还鼓励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和平利用化学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对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提供援助和保护。
在详细审视《公约》之前,应了解一下为什么要有这样一部条约。化学武器的威胁从何而来?
化学武器使用简史
虽然几千年来化学品一直被用作战争手段 — 比如毒箭、烟雾、毒气和沸腾的焦油等等 — 但是现代化学战的起源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场上。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战场上施放了毒气罐装载的、靠风散播的氯气和光气,这两种化学品在世纪之交有大批生产,在旷日持久的战壕战阶段被用作武器。使用氯气的第一次大规模进攻发生在1915年4月22日,在比利时的伊珀尔。这次战争期间几种化学武器的使用,包括芥子气(二氯乙硫醚),造成了九万人死亡和一百多万人受伤。那些在化学战中受伤的人以后终身都在遭受痛苦,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伊珀尔所发生的事给一代人留下了伤痕。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已经用了124,000吨化学战剂。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化学战剂的运载手段有了发展,研制了炮弹、迫击炮弹、航弹、喷射罐和地雷等各种形式的化学弹药,使化学武器原已令人毛骨悚然的杀伤力更为加强。
在目睹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化学武器的危害之后,似乎没有几个国家想要成为第一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场上采用更加致命的化学武器的国家。但是,许多国家都做了化学战的准备,一旦在战争中有化学武器的使用就以同样方法进行反击。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几乎所有战场都有化学武器的大规模部署,从而留下了对许多国家来说仍然存在的老化学武器和遗留化学武器的问题。
冷战期间美国和苏联都掌握了庞大的化学武库,数量达到好几万吨。这两个国家所握有的化学武器足以毁灭地球上大部分人和动物的生命。
八十年代两伊战争中伊拉克对伊朗使用了化学武器,1988年伊拉克还对伊拉克北部哈莱卜杰的库尔德居民使用了芥子气和神经剂。哈莱卜杰的受害者惨不忍睹的照片在日内瓦《化学武器公约》谈判之时的出现使全世界为之震惊。使用化学武器的最近两个例子是1994年日本松本居民区的沙林放毒事件和1995年东京地铁的沙林袭击,两次的作案者都是奥姆真理教。经过这两次事件,国际上再次看到了恐怖主义分子使用化学武器的潜在可能,看到了化学武器构成的危害。
化学武器在过去造成的惨重伤害,现代化的、杀伤力更大的化学战剂使用的可能性,作为不仅是交战时而且在其他暴力冲突中的国家行为以及作为非国家行为使用的可能性,这一切都说明了为什么国际社会必须努力禁止化学武器并全面、彻底地消除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简介
化学武器的一般传统定义是装在某种运载系统、比如炸弹或炮弹里的有毒化学品。
《公约》的化学武器定义则更加笼统,化学武器这一用语适用于可通过其化学反应造成死亡、伤害、暂时失能或感官刺激的任一有毒化学品或其前体。用于运载化学武器的弹药或其他运载工具,无论装填或未装填,也被看作是化学武器。
作为化学武器研制或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可分为窒息性、糜烂性、血液性、或神经性毒剂等类。最为人所知的毒剂有:窒息性毒剂 — 氯气和光气,糜烂性毒剂(或糜烂剂) — 芥子气和路易氏剂,血液性毒剂 — 氰化氢,神经性毒剂 — 沙林、梭曼、VX。
“神经性毒剂”,即有时所说的“神经毒气”,是最为人所知的一些化学武器。之所以称之为神经性毒剂是由于它们对人体产生作用的方式。这是一些有机磷化合物,分别属于两大化学族类,“G类毒剂”(塔崩、沙林、梭曼、等等)以及“V类毒剂”(VA, VG, VX, 等等)。虽然化学结构不同,G类和V类毒剂所产生的作用是相同的。
大脑与身体各个部位之间的电冲信号是通过神经细胞(神经原)传递的。在两个神经细胞的连接之处有一个空隙(突触)。为使电冲越过空隙,神经细胞会自动地产生一种化学导体。这样的导体有几种,分别在神经系统的不同地方。其中一种是乙酰胆碱。一旦电冲信号越过了空隙,乙酰胆碱马上就通过乙酰胆碱酯酶的催化作用水解消融。神经性毒剂的原理是抑制这种酶,阻止它化解乙酰胆碱。结果是全身神经细胞的迅速瘫痪。如果不马上治疗,瘫痪之后很快会导致死亡。
神经性毒剂可以液体或气溶胶的形式散播,造成吸进人体或通过皮肤吸收的效果。所有的神经性毒剂都是剧毒的。比如仅仅针尖大小的一滴VX通过皮肤吸收后就完全足以造成死亡。
当然,这些有毒化学品和/或其前体中有一些在工业上广泛使用。比如,有毒化学品被用作原料、抗肿瘤剂(遏制细胞繁殖)、烟熏剂、除草剂或杀虫剂。这些化学品的产量和储存量如果超出了《公约》不加禁止目的所需的水平就被看作是化学武器。
《公约》旨在确保有毒化学品的研制和生产只用于与化学武器无关的目的,化工科技绝不能用于不正当的目的。禁化武组织有一项任务就是监督化学工业以保证做到这一点。为便利禁化武组织的这项任务,《公约》把可能用作化学武器或可能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有毒化学品和前体分列在三个附表里。附表1是曾经用作过化学武器并且/或者没有或几乎没有和平用途的化学品,对《公约》构成最直接的威胁。附表2化学品主要是附表1化学品的前体,大部分有某种工业用途。附表3是有大量商业化生产的化学品,但曾用作过化学战剂并且也可以作为附表1或附表2化学品的前体。许多称之为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有机化学品生产设施也需要按规定作出宣布并接受核查。
为便利销毁和核查工作的进行,对化学武器有三大正式分类。属于第1类的是附表1化学战剂和装填了附表1战剂的弹药。第2类是其中装填了除附表1所列化学品以外的其他有毒化学品以及任何其他武器化的化学毒剂的弹药。未装填弹药和装置以及任何其他经专门设计用于部署化学武器的设备都属于第3类。《公约》为销毁所有这三类化学武器都制定了销毁时限。
以下各节详细叙述了十七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在化学裁军领域所作的努力、《化武公约》的构思和范围、禁化武组织的组织结构和作用、以及1997年以来《化武公约》的实施。
自从化学品被首次用作战争手段以来,国际社会一直为限制化学品的这种使用进行着努力。早在1675年,法国和德国在斯特拉斯堡签署了一项禁止使用毒子弹的协定,这是第一项限制使用化学武器的国际协定。
将近整整200年以后,即1874年,诞生了第二项此类条约或协定:《布鲁塞尔战争法和惯例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禁止使用毒药或毒兵器,并禁止使用会造成无谓伤害的武器、射弹或物质。在十九世纪结束之前,诞生了第三项协定; 1899年在海牙举行了一次国际和平大会,签署了一项禁止使用装填毒气的射弹的协定。
[picture]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戴光气面具的士兵(Corporate Press Inc.)
[picture] 伊朗接受治疗的化学武器伤员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世界目睹了大规模化学战的恐怖;战争结束之后,国际社会加紧了为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防止军民再次遭受此种痛苦所做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的这一新的努力推动下,签署了《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但是,《日内瓦议定书》并没有禁止化学武器的发展、生产或拥有。它只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此外,许多国家在签署议定书时作了保留,允许它们针对没有加入议定书的国家使用化学武器或在遭受化学武器袭击时使用化学武器进行还击。自《日内瓦议定书》生效以来,一些缔约国已放弃了它们所作的保留,接受了对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绝对禁止。
1971年,十八国裁军谈判委员会(后来成为裁军谈判会议)完成了就《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公约》文本的谈判。这项公约通常被称作《生物武器公约》或《生武公约》。与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一起,该条约禁止缔约国使用、发展、生产或拥有生物武器,但是没有为核查缔约国是否遵守这些禁止条款建立任何机制。《生武公约》里有一项规定是各国承诺谈判一项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条约。
从1986年开始,全球化学工业界积极参与了这项谈判。
与《生武公约》不同的是,查禁化学武器的谈判者达成了要把这项禁令置于国际核查之下的共识。为此目的,从1988年年底开始对工业设施和军用设施进行了模拟视察。
1992年9月3日,特设工作组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现通常称作《化学武器公约》)的议定案文。《化学武器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供签署,并在此之后交联合国秘书长在纽约保存。
根据《公约》的条款,《化学武器公约》将在第65个国家批准《公约》起180天后生效。为了筹备《公约》的生效和核查机制的实施,1993年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它的任务是为建立《化学武器公约》的常设履约机构 —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 奠定基础。筹委会设在海牙,这一城市后来也成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所在地。除了为《公约》的实施制定指导方针以外,筹委会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培训200名视察员,以便对全球范围内的军事和工业现场进行视察,核查《公约》是否得到了遵守。
1996年将近年底时,匈牙利成为批准《公约》的第65个国家;1997年4月29日,《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并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当时的缔约国有87个。(在匈牙利批准《公约》到《公约》生效之间的180天里,又有2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公约》生效之后,禁化武组织立即开始了实施《公约》的工作。《公约》及其实施机构不仅要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缔约国不断变化的需要,同时也要对科学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作出反应。
《公约》规定每隔五年对履约进程进行审查。这些审查大会可以为评价和评估《化学武器公约》的实施以及发现需要变革的领域提供论坛。重点将特别放在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环境的变化以及化学领域的科学和技术进步。第一届审查大会已于2003年4月28日至5月9日举行。
化学武器:
使用和禁止化武的重大事件
| 1675年 |
《斯特拉斯堡协定》 |
第一项限制使用化学武器的国际协定,对毒子弹的使用作了限制。 |
| 1847年 |
《布鲁塞尔战争法和惯例公约》 |
《布鲁塞尔公约》禁止使用毒药或毒兵器,并禁止使用会造成无谓伤害的武器、射弹或物质。 |
| 1899/1907年 |
海牙和平大会 |
禁止使用毒兵器、“窒息性或有害气体”。 |
| 1915-1918年 |
欧洲,第一次世界大战 |
化学武器造成130万人受伤、9万人死亡;化学武器第一次在比利时伊珀尔大规模使用。 |
| 1925年 |
《日内瓦议定书》 |
禁止使用化武;但不禁止研制等等 — 某些国家解释为“不首先使用” — 2000年缔约方为132个。 |
| 1972年 |
《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 |
全面禁止生物武器 — 2000年143个缔约方、17个签约方;但无核查机制;承诺就化学武器展开谈判。 |
| 20世纪 80年代 |
两伊战争 |
其间包括伊拉克对自己的平民百姓使用化武战剂,哈莱卜杰,1988年。 |
| 1993年 |
《化学武器公约》 |
《化武公约》的签署,巴黎,1月;全面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武,有销毁时限;设立了禁化武组织的筹备委员会。 |
| 1997年 |
禁化武组织,海牙 |
《化学武器公约》对87个缔约国生效;禁化武组织在海牙开始运作;视察从1997年6月开始。 |
| 2003年 |
生效六周年 |
禁化武组织成员国数达到153个,在56个缔约国的领土上进行了1,500多次视察 |
《化学武器公约》
《化学武器公约》由序言、24个条款和3个附件 —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核查附件》和《保密附件》— 组成。
序言部分对《化学武器公约》的存在理由作了最简洁的表述:“……决心为了全人类,通过执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而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它接着提到了和平利用化学的好处,以及促进化学品的自由贸易和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愿望。
第一条规定了每一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一般义务。《公约》禁止缔约国使用化学武器和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军事准备。缔约国还承诺绝不“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或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同样,缔约国不得鼓励或协助个人、团体或另一国家从事《公约》禁止的任何活动。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国必须销毁其所拥有的所有化学武器和位于其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以及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任何化学武器。第一条还规定,禁止将控暴剂(例如催泪弹)用作战争手段。
《化学武器公约》第二条规定了在《公约》的实施过程中要用到的各项定义和标准。在这些定义中包括“化学武器”、“有毒化学品”、“前体”、“老化学武器”、“遗留的化学武器”、“控暴剂”、“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以及与工业核查制度有关的其他用语:“生产能力”、“加工”、“消耗”,等等。
第三条要求每一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内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宣布。缔约国必须宣布它是否拥有化学武器和/或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以及销毁这些武器和/或设施的计划。缔约国还必须宣布为发展化学武器而设计的任何其他设施,比如实验室,以及它们是否拥有控暴剂。在这些宣布中还要详细说明缔约国是否在其领土上拥有老化学武器,以及是否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曾经遗留化学武器,或者是否有其他缔约国曾经在其领土上遗留此种武器。1977年以前掩埋在地下的或1985年1月1日以后倾倒在海里的化学武器也需要宣布。
第四和第五条涉及有关缔约国销毁其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规定,其中包括提交详细的销毁计划和有关销毁作业现状的年度宣布。就化学武器生产设施而言,缔约国可以请求将其改装用于和平的、不受禁止的目的。缔约国需自行承担销毁和/或改装的费用以及禁化武组织对销毁活动开展核查的费用。按设想销毁和/或改装活动应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结束。《公约》规定化学武器的最后销毁期限可一次性至多延长五年,到2012年。
第六条涉及“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也称为不扩散或工业核查制度。缔约国必须确保只为和平目的发展、生产、转让和使用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生产附表化学品和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置于缔约国实施的管制和报告机制之下,并接受禁化武组织的视察。
附表1化学品包括那些曾经用作或可以轻易地用作化学武器而且对于和平目的用处很小或毫无用处的化学品。对这些化学品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包括规定每一缔约国每年最多只能生产1吨,以及在任何特定时间每一缔约国拥有此种化学品的总量不得超过1吨,同时还规定了许可证要求和对转让的限制。这些限制适用于相对较少的使用附表1化学品的工业设施。有些附表1化学品被用作药品制剂中的成份或用于诊断目的。石房蛤毒素这种附表1化学品被用作贝类水产麻痹毒素监测项目中的校准标准化学品,也被用于神经学研究。蓖麻毒素是用作生物医学研究工具的另一种附表1化学品。有些附表1化学品和/或它们的盐类被用作药品中的抗肿瘤剂。其他附表1化学品通常被生产和用于防化目的,例如用于测试化学武器防护设备和化学毒剂报警。
附表2化学品包括那些化学武器战剂的前体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本身可以用作化学武器毒剂但同时具有若干其他商业用途(例如树脂的成份、阻燃剂、添加剂、油墨和染料、杀虫剂、除草剂、润滑剂和医药产品的某些原材料)的化学品。例如,BZ是列入附表2的一种神经毒剂,但也是clindinium bromide等药品制作过程中的一种工业中间体。硫二甘醇既是芥子气的一种前体,也是墨水、染料和某些树脂中的一种成份。另一个例子是甲基膦酸二甲酯,它是一种与某些神经毒剂前体有关的化学品,但也用作纺织品和泡沫塑料制品中的一种阻燃剂。
附表3化学品包括那些可以被用于生产或可以被用作化学武器但又被广泛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学品(包括塑料、树脂、采矿化学品、炼油薰剂、油漆、涂料、抗静电剂和润滑剂)。在列入附表3的有毒化学品中,有光气和氰化氢,它们曾被用作化学武器,但也用于聚碳酸酯树脂和聚氨酯塑料以及某些农业化学品的制造。三乙醇胺是氮芥气的一种前体化学品,但也见于各类清洁剂(包括洗发剂、泡沫洗浴剂和家用清洁剂),并被用于燃料气体流的脱硫工艺。
在既未专门列入附表也没有在《公约》任何地方具体指名的化学品中包括了特定有机化学品。用于生产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制造作业被称作“其他化学生产设施”。这些厂区如果每年生产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合计数量超过200吨就要宣布并接受核查。如果厂区里有车间生产的含有磷、硫或氟元素的任何特定有机化学品(磷硫氟化学品)的数量超过30吨,则这些厂区也要宣布并接受核查。现已向技术秘书处宣布的此类厂区有数千处。
第七条涉及《公约》的国家实施,并要求每一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制定履约立法,在国家刑法中将《公约》的禁止事项定为犯罪行为,并将其为履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通知禁化武组织。根据此项条款,各缔约国承诺在法律援助、安全和环境等领域进行合作。此项条款还要求设立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缔约国与禁化武组织之间的联络。
第八条规定设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简称禁化武组织,作为《公约》的履约机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本组织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第八条规定了各个机构的作用和职能。(见图表)
第九条规定了对可能未遵约产生关切时的协商和澄清。此外,规定了针对任何缔约国请求及进行质疑性视察的程序,如果对该缔约国是否遵守《公约》产生怀疑的话。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任何地方进行质疑性视察的请求。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作出了有关当一缔约国遭受化学武器袭击或面临化学武器袭击的威胁时向其提供援助和防护的规定以及为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开展国际合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向禁化武组织通知它可以向援助和防护的努力提供哪一类型的支持。第十一条是要推动和平目的的化学品贸易以及所有缔约国为《公约》不加禁止目的的化学发展。
第十二条涉及确保遵约的各项措施,包括对未能履行其条约义务的缔约国实行制裁。除了强制性的纠正或惩罚措施或权利和特权的限制等等以外,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大会将提请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注意。
第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涉及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争端的解决、《公约》的修正、期限和退出、生效等各类事项。
在三个附件中,《核查附件》的范围最广泛。它规定了缔约国和禁化武组织视察组在化学武器设施或现场以及工业设施开展核查/视察活动期间所应遵守的各项详细程序。《关于化学品的附件》记述了前面讨论过的三个附表(见专栏),而《保密附件》则确保敏感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资料以及机密商业资料在视察期间以及在缔约国提交此类信息给禁化武组织时得到保护。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公约》第八条设立禁化武组织,作为《化学武器公约》的履约机构。禁化武组织的任务是“……实现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本公约遵守情况进行国际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
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负责《公约》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包括开展视察,而执行理事会和缔约国大会作为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就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并解决缔约国间在技术问题或《公约》的解释方面出现的问题。执行理事会和大会的主席分别由各机构的成员任命。技术秘书处的首脑是总干事,他由大会根据执理会的建议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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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还规定设立三个附属机构,协助禁化武组织的三个主要机构开展工作:科学咨询委员会、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以及保密委员会。
科学咨询委员会是一个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这些专家的任务是评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发展,并就此事项向总干事提出报告。科学咨询委员会还就《关于化学品的附件》的任何建议变更提供专家咨询,并提出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咨询,包括在核查方法和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咨询。
保密委员会作为缔约国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解决缔约国之间涉及保密事项的任何争端。
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定期举行会议,就涉及禁化武组织方案和预算的事项向技术秘书处和缔约国提供咨询。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在秘书处编制的预算草案提交执理会和大会批准之前对其进行审议。
《化学武器公约》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禁化武组织成员国长期不懈的辛勤努力。
每一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后,必须采取各种内部措施,以便遵守《公约》,并使核查机制得以顺利运转。鉴于《公约》的复杂性,这项任务并不简单。这些内部措施包括筹备和开展化学武器库的销毁,调查和管理化学工业,以及修改若干国内立法和行政条例。
缔约国在《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时必须履行的第一项义务是设立其国家主管部门,作为本国与禁化武组织和其他缔约国进行有效联络的中心,并将此通知禁化武组织。国家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协调向本组织提交宣布,以及监督本国在附表化学品方面的贸易,并监管任何化学武器销毁方案。国家主管部门的另一项责任是与本国政府的其他部门或立法机构合作,起草和实施适当的履约立法,将《化学武器公约》及其禁止条款/各项义务写入本国法律。
早期的一项主要义务是缔约国按规定最晚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30天提交初始宣布。其他按规定要在30天内提交的各项通知有:关于入境点、非定班飞机常设外交放行号码的通知,以及发放两年多次入境签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便利视察的开展。初始宣布用于宣布一缔约国过去或现在开展的任何化学武器方案,并宣布在其领土上是否存在任何老化学武器和/或遗留的化学武器,以及它是否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遗留过化学武器。所有此类化学武器的销毁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即2007年以前结束。一缔约国宣布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必须在《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90天内关闭,这些设施的销毁也必须在2007年以前结束。这类前生产设施在关闭后必须加以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公约》规定有可能将化学武器库存的最后销毁期限一次性延长五年,至2012年。有关延期的请求必须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并由缔约国大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其他成员国核准,化武生产设施可以改装用于和平目的。
第六条规定的宣布也称工业宣布,其初始宣布也必须在《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30天内提交技术秘书处,其中应详细报告一缔约国内生产(某些情况下是加工或消耗)附表化学品超过一定阈值的任何设施。拥有从事此类活动的化学工业的缔约国必须提交关于过去的和预计的工业活动以及关于附表化学品出口/进口的年度宣布。拥有化学武器销毁方案的缔约国还必须提交关于此类方案实施情况的年度宣布。
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规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这也是《公约》实施中花费最大的一个方面。
大部分销毁费用是由于在最新技术上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确保在弹药运输和销毁的各个阶段以及在化学毒剂的去除和销毁时把对人类和环境构成的危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销毁必须在高度专门化的设施内进行。
销毁化学毒剂在技术上有两种主要作法:一种是将毒剂直接焚烧,另一种是通过各种化学反应进行中和。为了发展其他方法也一直在进行研究。每一缔约国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销毁方法,但是必须达到严格的环境标准,销毁必须是彻底和不可逆转的,而且设施的设计应该能够允许进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继续为化学武器的非军事化和销毁继续探索可替代技术,以便发展各种既具有费用效益又是在环境上负责任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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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1997年4月29日《化武公约》生效时即为缔约国的国家的销毁期限时间表图解。《公约》允许缔约国如有意可选择以更快的速度提前完成化学武器的销毁。
老化学武器和/或遗留化学武器的销毁尤其困难,而且具有潜在的危险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化学弹药和/或遗留的化学弹药通常变得不那么稳定,而且弹药引爆或毒剂沾染的风险越来越高。此类武器的销毁正在少数缔约国紧急进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后的几年里,有数千吨化学战剂和弹药被倾倒在北海和波罗的海,以及世界上的其他水域。这些武器不受《公约》管辖,《公约》只要求向禁化武组织宣布在1985年1月1日以后倾倒在海里的化学武器。
各缔约国在本国境内对工业领域附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帮助工业界做好准备接受例常的禁化武组织视察。这些视察是为了核实附表化学品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附表1化学品的转让在成员国之间受到严格控制 — 只用于研究、医疗、制药或防化目的,而且数量极为有限 — 而且对非缔约国的转让受到禁止。禁止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2化学品的类似规定于2000年4月生效。附表2化学品在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允许的。附表3化学品既可以转让给缔约国也可以转让给非缔约国;但是,身为非缔约国的接受国必须提供一份最终用户证书,保证有关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公约》预见到在《公约》生效五年以后,缔约国可能会考虑在附表3化学品向非缔约国转让方面采取其他措施。
除了要求在附表3化学品转让方面出具最终用户证书以外,还要求各缔约国仔细监督所有附表化学品的出口和进口,并将这种资料每年报告给技术秘书处。
禁化武组织的核查
核查是技术秘书处在《化学武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作用。
《公约》及其《核查附件》授权技术秘书处不仅要核查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而且要核实附表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化武组织视察局由技术秘书处内一批经过专门训练的视察员组成,负责开展对军事和工业现场的视察。
禁化武组织视察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核查活动,在一些情况下是持续性的。核查工作以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开展;所有缔约国受到同等对待,而且对缔约国的国家安全给予充分尊重。
视察组的规模因视察设施的类型以及视察类型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每一视察组的构成也因设施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派出核查化学武器销毁的视察组可能需要在化学武器或常规弹药技术、化工生产技术、分析化学以及健康和安全等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的专家。而另一方面,派出视察化学工业设施的视察组则可能由化工生产技术、工业化学、化工生产物流和分析化学等领域中的专家组成。
如果视察现场的情况不允许从事样品分析,可以将样品从现场送往专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分析。为了取得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的地位,一缔约国的实验室必须在禁化武组织效能水平测试中连续有高水平的表现,而且必须定期参加测试,以便保持这一标准。如果必须将样品送往现场外分析,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以保证样品的全程监管,防止样品被擅自破坏,同时确保样品的匿名性。
《公约》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视察或调查:例行视察、质疑性视察和对指称使用的调查。
例行视察在下述设施进行:宣布了的化学武器储存、生产和销毁设施,以及宣布了的生产、加工或消耗《公约》三个附表所列化学品或生产未列入附表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数量超过规定阈值的工业设施。这些视察的目的是核实缔约国在其初始和年度宣布中宣布的信息的准确性,并核实缔约国的活动与《公约》相符合。
质疑性视察是《公约》规定的,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向总干事提出请求,在任何缔约国的领土上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突击性的禁化武组织视察,以澄清和解决任何可能的不遵约问题。
禁化武组织可以应一缔约国的请求开展对指称使用的调查,目的既可以是证实化学武器的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也可以是评估援助的需要,也可以两者兼而有之。
在禁化武组织的所有核查活动中 — 接收和处理宣布和销毁/改装计划以及现场视察和监测,禁化武组织保密制度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守。技术秘书处根据严格的安全条例对其掌握的所有正式资料提供保护。缔约国提交的保密资料,以及秘书处在实施核查制度时生成的保密文件,是在机要网络上以电子方式处理的。对机要网络的接触受到严格限制。
《公约》认识到,在履行这些重要的义务时,缔约国可能需要来自本组织的援助。秘书处在各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条款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和技术评估。
立法援助
为了确保通过有效的履约立法 — 这些立法将《公约》的所有条款制定成法,使其成为每一缔约国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 — 技术秘书处和成员国合作向可能需要在此领域得到援助的缔约国或准备加入《公约》的非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
国际合作
促进在《公约》实施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推动和平利用化学是《公约》的任务之一。在《公约》生效之后,禁化武组织发起了一系列旨在协助各缔约国建立本国在和平利用化学领域中的技术和科学能力的方案。目前正在向一些公共资助的实验室提供援助,以提高它们的技术能力。禁化武组织支持或联合赞助了在有关化学领域中开展的研究项目。禁化武组织还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公司、个人和官员提供信息服务。这项免费服务提供的资料涉及有毒材料的替代品、有毒化学品的安全和健康数据、以及与《公约》的实施及其对化学工业界某些类型的商业企业造成的影响有关的问题。禁化武组织还为发展中国家或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成员国的化学家或化学工程师提供年度培训课程,即研修方案。研修方案提供了在《公约》实施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提供了在现代化化工设施的培训。
援助和防护
根据《公约》第十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请求并从禁化武组织获取援助和防护:
· 对其使用了化学武器;
· 作为一种作战方法对其使用了控暴剂;或
· 它面临任何国家从事《公约》第一条禁止缔约国从事的行动或活动的威胁。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将其国家防护方案通知禁化武组织,同时向禁化武组织的防护能力作出贡献,其方式包括提供设备和/或人员,或向自愿援助基金捐款。
禁化武组织已经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本组织有此需要就会紧急作出反应并采取行动。这些准备活动包括协调和动员对援助请求作出反应的各项国际机制,以及为应对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的请求建立一种合作反应结构。
禁化武组织一年到头都有培训课程、协调会和讲习班,帮助技术秘书处和缔约国做好准备,使它们能在化学袭击时保护平民人口并在紧急情况下作出援助和防护充分的反应。
普遍性
所有国家普遍加入《化学武器公约》,或称普遍性,是禁化武组织的一项根本性目标。《公约》若想完成其“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的任务,普遍性是必不可少的。
《公约》成员国的普遍性不仅有助于进一步确立反对化学武器的全球性准则,而且针对企图违反《公约》、发展和/或使用化学武器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恐怖分子),还将为全球性的努力奠定基础,消灭它们的潜在庇护所。
词汇
abandoned chemical weapons (acw) 遗弃的化学武器(遗弃化武) 1925年1月1日以后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而遗留在另一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包括老化学武器。
ad hoc group (ahg) 特设小组 裁军谈判会议于1980年设立的谈判一项禁止化学武器的公约的工作小组。
advisory body on administrative and financial issues (abaf) 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行财咨机构) 禁化武组织就行政和财务问题向技术秘书处和缔约国提供咨询的一个附属机构。
alternative technologies变通技术 除焚化技术和化学中和技术以外的其他用以销毁化学武器的技术,应对环境影响较小。
annex on chemicals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化武公约》的三个附件之一,含化学品附表以及把化学品列入附表的标准。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 援助和防护 《化武公约》在第十条里规定向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提供援助和防护。
binary weapon 二元武器 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组分的武器,这两种组分往往分开时是无毒的,但在炸弹或炮弹里掺混后就产生剧毒的物质。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bwc) 生物武器公约(生武公约) 1975 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公约》,1975年生效;禁止了全部生物武器,但没有核查机制。
blister agent 糜烂剂 作用于皮肤的一种化学武器,尤其作用于身体的湿润部位,如眼睛、呼吸道和消化道的薄膜。
blood agents 血毒剂 以气体散播、通过肺部吸收的一类化学武器;影响到血细胞利用氧气的功能,使心脏缺氧最终停止跳动。
BRUSSELS CONVENTION ON THE LAW AND CUSTOMS OF WAR 布鲁塞尔战争法和惯例公约 1874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药或有毒武器的条约。
buried chemical weapons 掩埋的化学武器 为宣布目的,1977年1月1日以后掩埋的化学武器,或未发现的1977年1月1日以前掩埋的化学武器。
bz 20世纪50年代研制的一种拟精神病失能剂(与致幻剂 LSD相似),影响到中枢神经系统和思维敏锐。
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cas) 化学文摘社 用于识别化学品和特定化学混合物的统一编号和命名系统。
categories OF CHEMIAL WEAPONS 化学武器的分类 《化武公约》《核查附件》为销毁目的把化学武器分为三类:第1类、第2类、第3类。全部第2类和第3类化学武器必须在2002年4月以前销毁完毕;第1类化学武器必须在2007年4月前销毁完毕。
challenge inspection (ci) 质疑性视察 因涉嫌违反某条约或协定而触发的视察;就《公约》而言,经一缔约国因怀疑另一缔约国有违约行为而提出请求,突击进行的对后一缔约国(或其控制下)的设施或地点的视察。
chemical agent 化学毒剂 有可能对人体和动物造成生理变化的化学物质。
chemical munitions化学弹药 未装填的弹药和装置,以及经专门设计其用途与化学武器的使用直接有关的设备。
chemical weapons (cw) 化学武器(化武) 所有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为《公约》预见的、不加禁止的目的者除外,以及经专门设计通过释放出有毒化学品造成死亡、伤害、暂时失能或感官刺激的弹药和/或装置,以及经专门设计其用途与这种弹药和装置的使用直接有关的任何设备。
chemical weapons destruction facility (cwdf) 化学武器销毁设施(化武销毁设施) 用以按《公 约》的规定销毁化学武器的设施。
chemical weapons production facility (cwpf)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化武生产设施) 在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为生产附表1化学品或任何可用作化学武器的其他化学品(为不加禁止的目的无需每年生产一吨以上者)而设计、建造或使用的任何设备以及置有此种设备的任何建筑。还有,任何用以把附表1化学品装填到弹药、次级弹药、装置或散装储存容器里去的设备。
chemical weapons storage facility (cwsf) 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化武储存设施) 在库存的化学武器被销毁之前用以存放这些化学武器的设施;经常与化武销毁设施在同一地点;禁化武组织定期视察这些设施,确保存放在那里的化学武器不被转用,否则会有扩散的危险。
chlorine 氯气 一种窒息剂,是最先部署到战场上的有毒化学品之一。
choking agent 窒息剂 化学武器的一种类型,以气体散播,吸入肺部后产生大量粘液,造成窒息。
conference of the states parties (csp) 缔约国大会 禁化武组织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会议,必要时也举行特别会议。
conference on disarmament (cd) 裁军谈判会议(裁谈会) 1962年3月成立了十八国裁军谈判委员会。1969年它变成了裁军谈判委员会会议。此后于1983年成为裁军谈判会议,负责谈判与多边军备控制和裁军有关的所有事宜。
confidentiality annex 保密附件 《化武公约》的三个附件之一,为保护缔约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商业信息,规定了禁化武组织应当建立的处理保密信息的制度,尤其是对缔约国宣布中的有关信息。
confidentiality commission 保密委员会 禁化武组织的三个附属机构之一,负责处理违反禁化武组织保密制度的所有事件,并负责对这项制度加以分析并提出必要的修正建议。
CONSUMPTION 消耗 通过化学反应把一种化学品转变成另一种化学品。
continuous monitoring持续性监测 禁化武组织视察员在部分化武销毁设施的驻扎,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不离人。
conversion 改装 《化武公约》规定,若因某一缔约国的经济或工业状况而有此需要,得到缔约国大会批准后可将前化武生产设施改装用以和平目的。
cs 丙二腈, [(2-氯苯)亚甲基],也叫催泪弹或胡椒喷剂,经常用作控暴剂。
Designated Laboratory指定实验室 通过了各次效能水平测试、被禁化武组织认为有能力接收视察中采集的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的实验室。
discrete organic chemicals (docs) 特定有机化学品 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虽然特定有机化学品未列入附表,但生产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厂区如每年生产200吨以上须接受《公约》条款的管辖。
dmmp甲基膦酸二甲酯 附表2化学品,神经剂的前体,商业上用作阻燃剂。
dual-use 双重用途 适用于既可用于和平目的也可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的化学品或设备的用语。
end-user certificate最终用户证书 向《公约》非缔约国转让附表3化学品所需的文件;该文件确保有关化学品将用于和平的、不加禁止的目的。
entry into force (eif) 生效 一项条约的所有条款对其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刻;对于《化武公 约》,是在第65个国家批准后第180天起生效。对于后来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各缔约国,《公约》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executive council (ec) 执行理事会 禁化武组织的执行机构,向大会负责;由缔约国选出的41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任期2年;每年举行4-5届例会,非例会和非正式磋商则较为频繁。